好多项目因其特性,我认为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才能体现公平和科学,但这只是合情合理、却不合法。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它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2、竞争性谈判与招标的区别: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3、定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直接谈判和协商,以获取最有利的采购条件和价格。招标:采购方发布公告,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特定规则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